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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相信台州的法官会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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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0 04: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立案侦查申请书
  申请人:台州市金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卷桥村。法定代表人:娄连娟
  被申请人:应正君,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先锋村3 区148号。公民身份证号:332603197710146277
  被申请人:台州市益鼎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应正君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应正君和台州市益鼎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鼎公司)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3年3月11日申请人被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下称光大银行)诉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承担益鼎公司归还该行银行承诺汇票垫款300万元和利息以及赔偿律师代理费9049元的连带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依据光大银行向法院递交的证据,经与益鼎公司达成《产品购销合同》的供货方台州市天路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调查核实,该四家企业证实:2012年约8月份台州市益鼎车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正君叫我公司帮忙,说为了办银行承兑汇票要用产品购销合同,叫我公司与其佯签一份有效期限为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的《产品购销合同》。但事实上这笔生意是没有发生的,是没有实际交易的,事后我公司也没有给益鼎公司开过该笔业务的增值税发票,也没有收到过光大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据上述查清的事实申请人认为本案实际上系益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应正君有预谋的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增值税发票骗取银行承兑汇票贷款和骗取担保人担保的骗贷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案相关事实,益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应正君骗取光大银行承兑汇票违法事实如下:
  一、伪造产品购销合同。为骗取银行承兑汇票于2012年8月1日与台州市天路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等五家销货单位签订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实际上,上述五家企业证实未与益鼎公司发生该笔业务。
  二、伪造增值税发票。为虚假交易伪造五家销货单位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其中明显伪造的有:
  1、销货单位是台州市天路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的明显是伪造增值税发票,(1)票号为NO07987328、NO10893713密码区相同;(2)票号为NO07807268、NO04202159、NO16227172、NO16206598、NO02786042、NO04314005密码区相同;(3)票号为NO07987328、NO10893713、NO07807268、NO04202159开票日期在2012年6-7月份,早于产品购销合同签订之日。
  2、销货单位是台州市椒江广通车架厂的明显是伪造增值税发票,(1)票号为NO15439475、NO04314006、NO04035980、NO04202158、NO04202157密码区相同;(2)发票号为NO04314006、NO04035980开票日期在2012年6月份,早于产品购销合同签订之日。
  3、销货单位是台州市椒江炜城机械厂的明显是伪造增值税发票,(1)票号为NO02652740的发票,票号数字“6”明显印刷不规范;(2)票号为NO02652738开票日期在2012年6月份早于产品购销合同签订之日。
  4、销货单位是浙江保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明显是伪造增值税发票(1)票号为NO02774245、NO07879739密码区相同;(2)票号为NO03011394开票日期是2012年7月早于产品购销合同签订之日。
  三、伪造台州市天路汽摩配件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公章和法人私章非法背书银行承兑汇票。
  四、益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应正君有非法占有汇票资金的故意。
  益鼎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正君于2013年1月29日卷款潜逃音讯全无,2月1日益鼎公司被椒江区人民法院查封,停止生产经营。益鼎公司多次欺骗多家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因严重资不抵债,使光大银行贷款得不到追偿,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益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应正君在不具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增值税发票,骗取光大银行承兑汇票、骗取担保人担保,骗取了300万元汇票资金。一方面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来说,其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同时,依据《票据法》 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申请人对益鼎公司及应正君非法取得的汇票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另一方面从刑事法律关系角度来说,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且骗取汇票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了打击犯罪、伸张正义故申请人特此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益鼎公司及应正君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
  申请人: 台州市金港机电有限公司
  以上是在法院包庇罪犯的不公正情况下,到椒江经侦大队报案的。警官看以后说;他们知道应正君是网上通缉的欠薪犯罪分子,以前有几十家企业向他们举报过,因该算得上诈骗,但法院判了,他们不能和法院打架,叫我去检察院抗诉,要是检察院和公安一样,我一个小老伯姓还有什么希望。
  应正君为了诈骗银行和供应商,在台州成立了多家公司 ,应正君在椒江有三个公司,在广发银行贷款时,以台州市益鼎车业有限公司借款,,和银行人员串通,我公司和台州市哈雅西工贸有限公司担保,借出的钱打到台州市新马车业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都是应正君,王勇二人的公司。还开了给供应商几百万的空头支票,椒江法院就受理了一.二百万,但法院按经济官私判,
  目前他诈骗了100多家厂商6-7000万元货款,诈骗银行等有3-4000万元,诈骗经销商有1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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