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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法检联手造冤案:夫坐牢,妻成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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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67岁的梁开胪原本是河南省固始县化肥厂一名普通的国有职工。他和家人万万没有想到,16年前他的一次担任现金会计的短暂经历彻底击碎了一家人的平静生活。无辜的他在被当地检察、审判机关非法关押一年八个月零24天之后,被河南省固始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信阳市中级法院维持),被迫向检察机关“退赃”5.9万元,并因此被单位开除公职。老伴戚秀芳承受不了打击,终于在2006年突发脑出血,成为植物人。
  16年来,梁开胪在“罪犯”的屈辱和超负荷伺候“植物人”老伴的重压下苟活着;而他向省、市审判、检察机关的申诉不是被拒绝,就是杳无音信。
  炮制冤案:反贪局长率众大闹会计师事务所
  梁开胪,男,1945年11月25日出生。1971年5月,梁从固始县杨山煤矿调入固始县化肥厂。后任该厂劳动服务公司出纳会计(李文龙任经理)。
  1995年底,由于公司人员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公司决定成立化肥销售门市部(系临时成立的经营实体,隶属于劳动服务公司,没有建立正规的会计账簿)。此前,公司已有加工门市部、乙炔门市部两个下属机构。经化肥厂决定,李文龙又兼任化肥销售门市部的经理并承包该门市部。化肥销售门市部共有李文龙、梁开胪、王家福、黄宗秀、张明芳五人。经李文龙决定,梁开胪担任门市部现金会计和收款员。
  1996年6月,化肥厂组成清财小组对下属各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清财小组草率认定梁开胪短款5.9万元,并私自请来固始县审计局已退休人员杨本固审计,同样认定梁短款5.9万元。梁开胪不服,清财小组遂将案件移交固始检察院。
  梁开胪至今也不明白,审计鉴定到底是不是杨本固一人作出的?依据何在?是谁委托的?因为后来,从固始检察院到固始法院再到信阳中级法院,他始终没有收到所谓的“审计鉴定”。再说,以行政机关(审计局)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定性刑事案件,其公正性、中立性何在?
  梁开胪没有想到,案子到了检察院,他的梦魇从此开始。
  1996年9月7日,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对梁开胪的“贪污”案立案侦查,当天梁被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把案由变更为“挪用公款”,同年9月17日梁开胪被逮捕。
  在梁开胪失去人身自由的几个月时间内,每逢检察官提审,梁就会和他们发生争执,焦点就是一张5.5万元金额的购货发票和一张4000元的银行缴款单。梁称,化肥门市部没有建立正规的会计账簿,但这绝不是他的错。他错在(1)应当把李文龙二张欠条作为现金借出入账或者干脆暂作现金处理,而不应贴在现金支票存根联上交给财务主管;(2)错在未及时将购货发票从李文龙手中要过来入账。后来公司清财小组查账时因少了该发票而认为“短款”55000元,但销出的化肥款及库存化肥还在。此次化肥经营形式属集体帐外经营,现金收支,所以才出现貌似“短款”的假象。对于55000元去向问题,还有借款人李文龙1999年11月10日出具的证明。另一笔4000元是梁将售化肥款存入银行的现金,并有缴款单,交给了财务主管,有证可查。就这样明显的证据,固始县检察院也不承认,硬是认定现金短少59000元不是系会计手续之误,而是被梁开胪贪污了。梁要求由专业中立机构对门市部现金收支、库存现金、库存物资作出全面审核,但是,梁的申辩毫无用处。
  本来,固始检察院仅凭一纸审计鉴定将梁定罪就失之过于草率,把他关起来是想逼其就范,增加定罪的“安全系数”,不料梁拒不“认罪”,且要求重新鉴定。自知理亏的检察院决定将错就错,办案人员精心设计了一个骗局。他们利用梁开胪妻子戚秀芳救夫心切的弱点,把戚带到看守所做梁开胪的思想工作;并欺骗戚秀芳说:“你先交来5.9万元作为押金,我们放老梁回家。案子等以后再说。”
  时隔三个月之后,梁开胪在看守所见到了妻子。在妻子苦苦相求下,他答应了检察院“交押金放人”的条件。没想到办案人员竟“趁热打铁”,要梁开胪在讯问笔录上就其所犯的“罪行”签字认可,遭到拒绝。梁说自己“只有失误,没有犯罪。”
  梁妻回家后,忍痛将房屋卖掉,又四处借钱,筹齐5.9万元。1996年12月11日,梁妻将5.9万元押金交给县检察院的批捕科,对方开具了一张收款收据。
  这张收据至今被梁开胪保存着,上面的“赃款”的“赃”字被圆珠笔划了几道杠。梁开胪说,妻子交款时,见对方写的是“赃款”而非“押金”,提出质疑。对方只好搪塞着将“赃”字划掉。
  交款的次日,梁开胪被释放。在公安机关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副页)”上,清清楚楚地写明释放事由系“撤销案件”,但无论梁如何要求,检察机关一直拒绝向其送达撤销案件通知书,更不提如何处置5.9万元押金的事。
  梁开胪要求固始县审计局对其审计鉴定给予复核。1997年5月28日,审计局以检察院撤销案件为由,将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撤销。在此情况下,检察院仍拒绝向梁开胪出具撤案通知书。
  梁开胪多次到省、市检察机关申诉,要求还其清白。
  梁的行为再次惹恼了固始检察院个别领导。该院于1997年8月22日再次以梁涉嫌贪污立案,9月1日将梁开胪刑拘,9月15日又以侵占罪将其逮捕。
  对一个无辜的公民,先以“贪污”定罪,后改为“挪用公款”,再撤销案件;遭不服申诉后,又以“贪污罪”刑拘报复申诉人,尔后又以侵占罪将其逮捕。固始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法律的严重不负责任和视公民人身自由为儿戏的本质昭然若揭。
  为了把错误进行到底,1997年8月8日和1998年3月27日,信阳检察分院先后两次作出司法会计学鉴定书,其结果与县审计局的审计鉴定结论相同。可笑的是,信阳检察分院的两份技术鉴定结论不仅均出自一人(戴文平)之手,且相互矛盾。在同一个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中既承认化肥门市部有11.1万元的现金、实物及外欠债权,又对此进行否认。
  检察人员的违法行为仍在持续。在后来固始法院对梁开胪以侵占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梁不服上诉,被信阳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固始法院重审后,固始县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法院委托作出审计报告(认定梁开胪未侵吞5.9万元公款)。在法院开庭日(2000年2月21日)前的2月16日上午、2月17日上午和下午,固始县检察院反贪局长冯家法带领干警蔡某、段某、张某和一位司法会计共5人,接连大闹会计师事务所。冯家法叫嚣:“你们的报告要撤销,不然会犯严重错误!”“你(指事务所鉴定人之一张景卫)根本不够会计师资格,可以追究你刑事责任!”检察院还两次电话责令会计师事务所撤销鉴定并把撤销鉴定的文件送给检察院(见固始会计师事务所写给县人大《关于撤销梁开胪经济案件审计报告经过情况的汇报》)。
  在难以承受的压力面前,会计师事务所被迫撤销了审计报告。
  官官相护:两级法院碍于法检“关系”枉法裁判
  1997年12月17日,固始县检察院以梁开胪涉嫌侵占罪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至此,梁已被非法关押3个多月。
  梁开胪老人回忆说,在固始法院审理的前一段时间里,种种迹象让他对判决自己无罪充满信心。首先,案件的主审法官徐华章是一位正直厚道的人,从徐的讯问和谈话中可以感觉到。其次,梁的辩护律师王峰明确告诉他,对他作无罪辩护。王律师还告诉他,他的“退赃”款不仅应当返还,其因被错误关押还应由责任机关给予国家赔偿。第三,在合议庭第二次开庭审理中,作为证人的李文龙在回答公诉人的提问时,明确认可他从梁手中借支的5.5万元现金应当由他(指李文龙)来还(意指从门市部收取的销售100吨化肥款中存入5.5万元现金,李文龙向梁开胪交纳100吨化肥款购货发票走账;见1998年2月26日合议庭第二次开庭笔录第79页)。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关于梁“短款”5.5万元现金的指控根本不存在。
  但是,梁开胪再次失望了。1999年3月3日,在经过长达一年零三个月(严重超审限)的审理之后,经固始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该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梁开胪有期徒刑二年。
  梁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5月15日,信阳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固始法院重审。固始法院于1999年9月6日对梁开胪取保候审。
  其间,当梁开胪得知重审案件的主审人汪某的妻子系固始检察院反贪局干警时,认为汪某与该案有利害关系,请求换人审理(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汪某应主动自行回避),遭到法院拒绝。梁感到:他的案子凶多吉少。
  在梁开胪的再三要求下,固始法院委托固始县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账目重新鉴定。1999年11月4日,该所接受委托,会同案件主审人汪某,取走梁开胪在化肥厂劳动服务公司下属化肥销售门市部经营期间的财务手续,进行审计。1999年12月17日,该所作出《关于梁开胪职务侵占案审计报告》。与检察机关的鉴定晦涩难懂、故弄玄虚相比,该报告内容清晰明了,有理有据,即使外行也能看得懂。该报告的结论与检察机关的鉴定恰恰相反,认为化肥销售门市部不仅不存在短款,反而结余47886.30元;梁开胪没有侵吞公款。
  但是,梁开胪却没有等到该审计报告在法庭出示的那一天。案件开庭前,固始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冯家法带领蔡某、段某、张某和一位司法会计共5人,接连大闹会计师事务所,威逼该所撤销了审计报告(前面已有表述)。
  检察院的行为,公然违反《中国注册会计法》规定,是一种利用职权干扰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的行为;也是一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妨碍诉讼的行为。
  但是,固始法院却对检察院的严重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未采取任何措施。
  没有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剩下的只有两份原有的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了,案子又回到了起点。尽管鉴定人之一的张景卫出庭作了证,也只能是走过场。
  2000年4月18日,固始法院作出与原一审同样的判决(判处梁开胪有期徒刑二年)。
  梁开胪不服提出上诉。对于这样一起被告人始终认为自己无罪,经发回重审后又上诉的案子,本着法官的职业精神,中院本应开庭审理。但是,他们却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2000年7月3日,信阳中院对梁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裁定书中“审理查明”的内容只有两行半字:“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被告人梁开胪及辩护人提出原判程序违法,事实错误的理由,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梁开胪老人悲愤地说:“一审卷宗里就有相关证据,二审法官如果不信,还可以调查啊。为何故意颠倒是非,认定没有证据呢?”
  2000年12月6日,梁开胪向中院提出申诉。2004年6月24日,中院才下达驳回申诉通知书,超过了三年半时间。更可笑的是,2006年下半年,在梁开胪的一再催问下,固始法院才把中院委托转交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交给梁。而且,该通知书把固始县审计局1996年9月6日的“审计鉴定”作为驳回申诉的证据之一。梁不明白:审计局的鉴定已于1997年5月28日撤销(见固始县审计局《关于撤销审计鉴定的函》)了,法院为何仍然将其作为证据呢?
  对于两级法院为何作出如此不负责任的裁判,当时从法检两家私下传出的消息称,检察院反贪局长冯家法不顾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劝说,在没有弄清事实的情况下强行立案,当发现梁开胪并不服软后,又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于是将错就错;而法院则经不住检察机关的软硬兼施(法检两家要搞好关系、“不判有罪就抗诉”等)。于是,一起由两级法检机关联合导演的闹剧就这样“诞生”了。
  家破人“亡”: 他以老迈之躯照料植物人妻子六年
  梁开胪老人现在住在固始县麻纺路的一片老居民区里,这里地势高洼不平。他家(仅一间二层)的一楼象地下室,他和老伴栖居在这里;二楼住着儿子一家三口。女儿出嫁前住在就着楼梯圈成的小房间,伸伸手就能够得着“楼顶”。
  自打他出事以来,相濡以沫的妻子精神上遭受极大的刺激,终于在2006年的一天早上倒在卫生间里。医院诊断为“脑出血”,从那以后妻子的身体完全失去了知觉,成了活着的“死人”。主治医生劝梁开胪为妻子准备后事,他坚决不答应:“她才56岁,我怎么能撇下她呢?”
  梁开胪把妻子拉回了家。
  开始只能从妻子的鼻孔喂食流质食物,后来有一天夜晚,他发现,插在妻子鼻孔的导管掉了。这让梁开胪感慨不已:莫非善良的妻子有心灵感应——怕丈夫太辛苦了吗?
  从此,梁开胪慢慢尝试用细软的食物给妻子喂食。
  从清晨到夜晚,梁开胪除了为一家人做饭(儿子下岗外出务工,儿媳在家打零工),就是不停地照料妻子,为她翻身、擦洗、换尿布。晚上临睡前,梁开胪要用手插进妻子的肛门里,一点一点往外抠大便。
  多年超负荷的操劳,让他的身体每况愈下。三个月前,梁开胪的半个头发木、发痛,在县红星医院拍了脑CT。医生告诉他这是脑血栓的前兆,和长期熬夜和精神负担有关。医生为他开了五盒药,他舍不得买。在女儿的一再劝说下,他才用妻子的医疗卡买了三盒(他因失去公职自然没有医疗保险)。
  梁开胪担心,一旦自己倒下,谁来照顾可怜的老妻啊!这又让他不由自主地触碰伤心的往事。
  他只能从心底里一遍一遍地问妻子:“难道我的冤屈只能带进棺材里吗?!”
  老妻无语,回答他的只有两行复擦复流的泪痕!
  告状无门:信阳中级法院让他“找上面”
  妻子重病以来,因照料妻子确实走不开,梁开胪又委托他人向信阳中院申诉。中院均以“不提供新的证据不复查、不立案”为由予以拒绝。
  2012年6月开始,梁开胪再次申诉。他向省、市主管机关寄去书面申诉材料,无果。
  2012年8月8日,打听到这天是信阳市中级法院的信访申诉接待日,梁开胪于早上6点钟免费搭乘一个亲戚的客车来到信阳市法院。8点多钟,空着肚子的他走进立案庭。一名男性干警一看材料,就不耐烦地说:“你的申诉过期了。”当梁开胪据理力争,说刑事申诉无期限限制时,对方才把他领到一名女干警面前。女干警很热情、客气,但爱莫能助地说:“你寄的材料我看过了,领导交代,让你找上面处理。”梁开胪不明白:明明是信阳中院的终审判决,只受理驳回了一次申诉,原有的领导、承办人都变了,为什么就不能认认真真地复查一次呢?哪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一次申诉驳回,就不应再次受理申诉了?
  2010年5月,面对发生在河南商丘的赵作海案件造成的恶劣影响,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此案教训十分惨痛,值得认真反思和总结。赵作海案件的主要责任还是在法院,是法院的纵容导致了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各级法院将对以下“四类案件”开展彻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这四类案件是:法院拟作无罪判决,而有关机关不同意,致使被告人长期羁押、久拖不决的案件;经协调已作“降格”处理,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当事人仍以无罪为由长期申诉不止的案件;当事人翻供、反映刑讯逼供、喊冤的案件;其他当事人以没有作案为由长期申诉的案件。
  对照张院长的要求,毫无疑问,梁开胪案件应由法院主动“开展彻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试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们查了吗?!你们是怎么对待一位蒙冤坐牢老人的申诉的?!
  201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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